警察陆令 第155节(3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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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“啊?”苏队愣了一下,他是知道青山的辅警身份的,但是他如何也想不到陆令是见习警。
  警察的警衔,尤其是刚参加工作的,穿戴没那么严格。
  从规定上来说,必须按照自己的实际警衔佩戴,但实际上,有些人比较懒,都一级警司了,还挂着三级警司的衔,懒得换。
  也有的学员,为了出警有说服力,提前挂着一杠二的警衔,一般也没人管,毕竟督查也不会用眼睛看出来有问题。
  陆令参加工作之后,好不容易找到了一副两条拐的衔(见习警),被他搁在了另一件夏执勤服上。
  换衣服很方便,拆换警衔很难,所以他目前戴的也是一杠一,找叶文兴要的。
  “你见习警都这么厉害了?”苏队确实有些惊讶,他可是听说过陆令的一些事的,“算了,你和青山,你们俩别去银行了。”
  苏队喊了一个人,让这位带着叶文兴去银行,接着和陆令道:“你们俩,跟我去一家典当行吧。跟着我,不要乱说话。”
  说完,苏队还是有些不放心:“说话一定要注意,这些典当行他们并不是犯罪嫌疑人,不要把关系搞得太僵,以后还是得多合作。关系搞僵了,以后都避着我们,工作也不好开展。”
  “您放心。”陆令点了点头。
  陆令已经学了不少法律知识,他是知道的,典当行这个行业,非常特殊。
  在民法中,有一个特殊的制度,叫“善意取得”制度。
  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,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,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。
  什么意思呢?
  举个例子,就是假设,你把照相机借给了好朋友张三。
  张三拿着照相机拍照,发现特别好用。张三的朋友李四就非常羡慕,跟张三说这个照相机真的好!
  张三说,那可不,我什么身份啊?
  李四说,我听说这样的照相机要两万多,而且还不好买,你要是什么时候不想用了,我愿意出价18000元购买。
  张三想了想,说可以。
  于是,无权处分人张三,把相机卖给了李四。
  李四并不知道这个东西不是张三的。
  这个时候,你来找张三要相机,张三说卖给李四了。你接着带着张三去找李四,还扬言要报警。
  张三这个时候怕了,想退还18000元,但李四不愿意。
  那李四是否可以继续持有这个相机呢?
  可以。因为李四是善意取得。
  虽然张三无权处分,但李四并不知情,秉持着“促进交易”原则,李四成功地获得了相机的所有权。
  这种情况,必须是李四不知情,而且李四需要合理价格受让。
  然而,善意取得制度有例外,遗失物和盗窃物,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。
  在这个基础上,当铺又有例外,当铺在司法实践中,地位非常特殊。
  说了这么多,大家一定要问一大堆“那如果……”、“可是这样的话……”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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